2023年世界投資者周(三)
一、非法期貨的概念、類型以及常用手段和危害
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是指有關公司或個人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的活動。
常見類型:
網絡“專家”、“老師”提供“內幕信息”;非法集資;假冒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網站;以非法交易軟件誘導交易;代理境外期貨交易;以“現貨商品交易”名義組織期貨性質的交易活動。
常用手段:
1、夸大收益:以專家一對一指導“無收益不收費”等夸張宣傳術語,或者鼓吹過往“業績”,招攬會員或客戶;
2、咨詢收費:以傳授經驗、培訓技巧為名,向投資者收取“打賞費”“培訓費”“服務費”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
3、誘導交易:誘導投資者參與新品種投資。推薦外匯、貴金屬、石油、郵幣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數等新型投資產品;
4、非法軟件詐騙資金:誘導投資者下載非法交易軟件或APP注冊開戶,并入金參與交易;
5、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暴富”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6、編造虛假項目: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的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
7、虛假宣傳造勢:在宣傳上一擲千金,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媒體、著名報刊等發布廣告、制造虛假聲勢;
8、利用親情誘騙: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好友加入,擴大非法集資規模。
危害:
干擾正常的社會、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參與者面臨無法挽回的損失(非法期貨活動不受法律保護,參與者風險自擔)。
二、非法集資相關案例分享
案例一 天津某投資公司非法集資案
某投資公司于2015年獲中國證券投資資金業協會頒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后,該公司負責人人韓某、付某和孫某等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面向社會公眾宣傳公司業務、推介理財產品,以集資款用于股票、募集基金等投資項目為名,承諾給付高額利息并按期還本付息。其中韓某非法吸攬資金6000余萬元,用于償還欠款、發放工資、還本付息、消費廣告宣傳等,造成集資參與人4000余萬元無法返還,涉案資金用于;被告人付某非法吸攬資金6000余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4000余萬元,獲取違法所得20余萬元;孫某非法吸攬資金900余萬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600余萬元,獲取違法所得50余萬元。
經集資參與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20年5月19日將被告人韓某、付某、孫某電話傳喚到案。案發后,被告人孫某的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30萬元;部分涉案房產、車輛、賬戶被查封、凍結。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韓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付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孫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 人韓某退賠經濟損失共計48357400元,發還集資參與人,責令被告人孫某退繳違法所得132683.16元計入韓某的退賠款中;收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付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89647.45元,以及被告人孫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3萬元,一并計入上述第二項中;查封、扣押被告人韓某的房產四套依法拍賣,所得款項計入上述第二項中;凍結祈福公司尾號6479天津銀行賬戶內余額20824.77元及其孳息,一并計入上述第二項中。(明細附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涉案人員張某1的人民幣1萬元、姜某的人民幣2.5萬元、陳某1的人民幣22萬元,共計25.5萬元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應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此款一并計入上述第二項中。(案例來源:(2021)津0101刑初84號)
案例評析:在該案例中,某投資公司雖然獲得了中國證券投資資金業協會頒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但是該證書僅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員登記情況的確認,不意味著公司具備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資質,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性特征;在吸收公眾資金的過程中,該投資公司存在承諾給付高額利息并按期還本付息的行為,符合了利誘性特征;同時,該公司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宣傳公司業務,推介理財產品,符合社會性特征,據此參照《處非條例》第二條可認定其存在非法集資行為。
案例二 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注冊成立,李某于2015年1月份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經理。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注冊成立,李某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劉某系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劉某伙同李某以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在天津市南開區盛津園某別墅內設立辦公地點,雇傭多名員工散發傳單宣傳理財產品,并以“月月盈”、“單季盈”、“雙季盈”、“月滿盈”等理財產品為名向客戶承諾到期兌付高息,向41名集資人吸攬資金566萬元,資金被被告人劉某控制使用,拒不供述吸攬資金去向。公安機關于2015年10月20日接萬堃財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舉報后,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偵查。經上網通緝,2017年12月29日將劉禹辰抓獲。
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間,以“開公司”、“做買賣”、“資金周轉”等需要用款為由,向6人許諾高額利息,共計吸攬資金456萬元。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公訴刑訴〔2018〕5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7月12日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津0104刑初506號刑事判決。
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本判決生效后,責令被告人劉某立即退賠涉案41名投資人損失。(案件來源:(2020)津0104刑初2號)
案例評析:根據《處非條例》第二條關于非法集資非法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的要求,被告人劉禹辰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許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額巨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處非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集資人應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本案判決結果中要求被告人劉某立即退賠涉案41名投資人損失的內容與《處非條例》要求一致。
三、場外配資相關案例分享
場外配資就是指配資平臺或公司按一定比例分配資金給你炒股,本質上就是民間借貸,加大了杠桿,也增加了風險,同時,配資公司需要控制風險,他們會分配給你賬戶,時刻監測你的資金和持倉情況,讓投資者在他們的控制之下開展交易,這種分配賬戶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58條關于不得出借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案例三:何某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何某為XX期貨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經理,2014年以來,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展期貨業務,通過出借私人期貨賬戶或利用“ZQ金融資產管理平臺”軟件開設子賬戶的方式,組織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活動,并為客戶提供配資服務,涉案金額巨大,嚴重擾亂了期貨市場秩序。被告人何敏2014年2月擔任XX期貨公司A營業部總經理以來,明知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備開展期貨業務資格,依然為該公司先后介紹了楊某、羅某、鐘某等并不具備股指期貨交易資格的客戶進行股指期貨交易,并提供配資服務,導致風險過度放大,造成客戶嚴重虧損。被告人何敏通過為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展非法期貨經營活動介紹客戶,通過獲得手續費返傭和配資利息返傭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140222.23元。最終法院判決:何敏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被告人何敏獲得的違法所得140222.2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例四:披著場外配資外衣,開展“虛擬盤”交易
近期股市行情活躍,股民張先生覺得機會來了,欲通過配資平臺配資加杠桿炒股以賺取更多收益。于是張先生在網上找到某配資平臺,該平臺網頁標注著“多年行業品牌”“低息起配”“資金保障”“實盤交易”“快捷提現”“多種配資模式”等字樣,宣稱眾多知名銀行、券商是其合作伙伴。張先生通過網站在線客服咨詢關于該平臺配資安全性等問題,客服告訴張先生公司已經工商局登記注冊,平臺嚴格遵守“??顚魧S?rdquo;,資金安全完全有保障,提現3-5分鐘即可到賬,保證金虧損50%達警戒線,虧損80%才會強制平倉。張先生覺得該配資平臺靠譜,于是分多次轉入30萬元保證金。一段時間后張先生股票虧損,決定賣出股票提現,卻發現平臺顯示無法提現。張先生多次與客服人員溝通,對方始終以各種理由搪塞并建議張先生投入更多保證金,幾天后該配資網站竟然已經開展多個領域金融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打不開了,客服人員也聯系不上。此時,張先生才意識到上當受騙了,本想通過配資炒股賺取更多收益,沒想到連本金都被卷跑了。
案例五:配資類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案例
2016 年8月,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公安經偵部門成功偵破“樂易金融投資者交易體驗中心”(以下簡稱樂易金融)非法經營案,該案系全國首例配資類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犯罪案件。
據警方調查,鄭某、周某等人于2014年9月創立溫州樂易金融創新研究中心(普通合伙),隨后建立專門網站,并在浙江、山東、山西、湖南等全國多省發展代理商設立“樂易金融”網點,面向社會公開招攬客戶參與“樂易金融”期貨項目,其模式為:樂易金融招攬客戶入金(繳納保證金)后,為客戶提供10到50倍不等比例的配資,客戶使用樂易金融提供的專門軟件進行配資后的期貨交易,樂易金融按客戶交易手數收取手續費。截至2016年1月案發,樂易金融共發展3203名客戶,入金金額3.34億元,非法獲利3000余萬元,客戶損失高達1.8億元。2017 年12月,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對“樂易金融”非法經營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鄭某、周某等6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或罰金。
四、私募基金投保提示及相關案例分享:
(一)不得濫用基金字樣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自2021年1月8日開始,凡是2021年1月8日之后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企業名稱中必須含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者創業投資字樣,其工商執照的經營范圍要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字樣;對于2021年1月8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請投資者查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https://www.amac.org.cn/)中“信息公示”欄目下“私募基金相關機構公示”中查詢機構信息,若不存在相關信息,則該機構不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行為是違規的,投資者要對此提高警惕。
(二)不得違規投資或投向國家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私募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活動:
1、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年期限以內借款、擔保除外;
2、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但證券市場投資除外。”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第十條旨在引導私募基金回歸證券投資、股權投資,重申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投資、限制投資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等。同時,遵從商業慣例,允許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擔保,借款或者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 20%。
(三)不得開展沖突或無關業務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屬于高度專業化的行業,該行業不設行政審批,只需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后即可展業,部分持牌金融機構(如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等)通過直接或間接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擴展自身業務,私募基金業務與其持牌業務存在沖突,易出現資產混同甚至發生基金資產挪用的情況;對于非牌照機構(如場外配資、眾籌等機構),私募基金業務雖與其開展的業務無關,但這些機構將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作為噱頭,利用投資者為其開展其非法配資或者眾籌進行歪曲宣傳,獲得投資者信任。目前基金業協會對開展此類業務的機構申請登記管理人把控較嚴格,投資者遇到此類打著私募旗號開展其他金融業務的機構請一定擦亮眼睛,核實其是否屬于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案例六:利用基金管理人身份幫助實控人募集資金
Y公司系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經多層穿透后,該公司實控人為自然人,且旗下公司橫跨金融、影視、地產等多個領域,經核查,Y公司發行的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多且規模較小,但是與Y公司名稱近似的另一家Z公司卻發行了大量基金產品,其產品多投向了Y公司實控人旗下產業,經工商查詢,Y公司與Z公司無任何股權關聯。不久后,Z公司發行的產品集中到期,且發生了延遲兌付的情況,當地證監局多次約談Z公司高管,但陪同前來的多是Y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具體回答證監局問詢并提供相關材料的依然是Y公司。后經了解,Z公司的高管均為Y公司實控人旗下其他公司員工,Z公司實際上是利用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幫助Y公司實控人募集資金。
就Y公司股權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的事宜,當地證監局要求Y公司及時壓縮股權結構,由原來的多層級變為由實控人直接控股;同時,就Y、Z公司之間關聯關系非關聯化的情況,當地證監局表示將Y、Z公司按照關聯機構看待,并要求Y、Z公司提供兩公司間業務往來與資金往來的相關材料以供進一步核查。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
1、向《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2、 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3、 口頭、書面或者通過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4、 夸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
5、 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
6、 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包括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各方主要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交易、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情況;
7、 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8、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9、 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10、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前款所列行為。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基金業協會履行備案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案例七:非合格投資者拼單購買私募基金
G公司系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以來,公司通過其招募的業務人員以及在多地設立的分公司募集資金,其投資者中包含大量非合格投資者,主要通過拼單代持方式滿足私募基金100萬元的投資門檻,在其招募說明書中有關于“預期收益”“大股東回購”等暗示保本保收益字樣,其銷售人員甚至在與投資者的微信聊天中明確告知了G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收益率,除此之外還強調“管理人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受證監會監管”“基金由XX券商/銀行托管”等字樣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后期,該公司因大量基金產品到期未兌付而案發,經XX證監局調查,該公司通過各種關聯公司將所募資金匯集到實控人或實控人控制的若干銀行賬戶,其資金流向并未按照募集說明以及基金合同中所約定的進行投資,因此,XX證監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將G公司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視為《私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案例八:
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設立獨角獸1號、獨角獸2號等兩只合伙型私募基金,分別有47名和35名投資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權。兩只私募基金合計投資者82人,之后由于獨角獸1號中的2名投資者急于退出,因缺乏流動性,A公司遂又額外吸收了10名投資者受讓這2名投資者合計2000萬元的份額。
實踐中存在單個管理人發行多個結構相同或相似、投資標的完全相同的私募基金的情形,從而擴大募集資金規模。獨角獸1號、獨角獸2號將被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除此之外,由于獨角獸1號中的2名投資者中途退出,管理人又緊急額外吸收了其他10名投資者受讓了2名投資者的份額,當前無論是對于獨角獸1號而言,還是對于該投資標的而言,其合計的投資者數量已超出合伙型私募基金50人上限,構成違規。xx證監局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及三十八條規定,對A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罰款。
(四)違規開展私募基金業務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對不同私募基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私募基金財產,將不同私募基金財產混同運作,或者不公平對待不同私募基金財產;
2、 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名義、賬戶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財產;
3、 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4、以套取私募基金財產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財產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等自融行為;
5、 不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6、 私募基金收益不與投資項目的資產、收益、風險等情況掛鉤,包括不按照投資標的實際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情況向投資者分紅、支付收益等;
7、直接或者間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8、 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或者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9、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資標的及其關聯方收取咨詢費、手續費、財務顧問費等名義,為自身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10、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11、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12、 玩忽職守,不按照監管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13、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為或者為前款行為提供便利。”
案例九:違規運作導致延期兌付
D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以來,累計向上千名自然人投資者募資30余億元,在其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其投向影視、學?;蛘叨壥袌?,在其前期良好的兌付率下,吸引了大量投資者投資,自2020年新冠疫情以來,公司所投資的項目出現了延遲兌付,某地證監局收到大量關于該公司的舉報,經調查,該公司將其發行的幾十只私募基金所募資金集中匯入四個固定的銀行賬戶(違反上述第一項),然后按照公司需要將資金從前述銀行賬戶匯入不同的項目或企業,至此已不是按照募集說明書或基金合同所約定的方式進行投資,存在挪用的情況(違反上述第七項),部分資金甚至直接流入了公司實控人所控制的企業或項目(違反上述第四項),這些企業或項目會從獲得的資金中以咨詢費的形式返還一部分給D公司(違反上述第九項)。一直以來,某些項目回款后,將按照原路徑返回四個固定賬戶,然后由這四個賬戶平均分配受益,向投資者進行分紅,完全不按照所投資的具體項目分紅情況進行分配(違反上述第六項),在此期間,公司從未向投資者披露過基金的投資情況(違反上述第八項)。至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發,由于無法按約定進行分紅和退出,公司大量聘用銷售人員開展銷售活動,讓新進入的投資者受讓已到期投資者的基金份額,存在募新還舊的行為(違反上述第三項),自延期兌付爆發以來,大量維權投資者上門維權,因部分人員存在過激言辭和行為,公司對上述個人降低了兌付率并延遲了兌付時間(違反上述第五項)。
上述行為同時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四、六項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有關規定,當地證監局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該公司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罰款。
(五)不得從事損害私募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私募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范。使用私募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防范利益沖突,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后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六)基金未備案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案例十:違規募資未備案涉嫌非法集資
P公司系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該公司發行大量未備案私募基金,其主要運作模式為:提前設立有限合伙并開立多個銀行賬戶,將這些銀行賬戶作為募資平臺進行募資,為掩人耳目,P公司對上述合伙進行包裝,以投資證券、影視等項目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經查證,所有有限合伙均未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目前該公司已因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被XX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就其涉嫌非法集資事宜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移送。
(七)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八)未能妥善保存相關記錄及資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案例十一:未妥善保存基金運作資料被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某地證監局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G公司前期發行的XX六號私募投資基金、XX十號私募基金等若干私募基金未保存投決會記錄、交易指令單等材料,公司解釋稱上述基金目前已經清算結束,且由于時間久遠,公司中途遷移過辦公地址,因此發生了丟失部分材料的情況。經計算,該基金于2018年清算,距檢查日不足3年,涉嫌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條規定,當地證監局對該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九)管理人未及時更新協會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案例十二:未及時更新產品及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被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近期xx證監局收到M公司原高管的舉報,反應其已離職M公司多年,但是在基金業協會的公開信息中依然保留他在該公司的職位和信息,致使其無法在其他公司任職,他已向M公司反饋多次,但公司一直不予處理。經約談,M公司承認此人已離職,也多次收到關于此人要求變更協會信息的申請,但一直未予重視。xx證監局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五、三十三條規定對M公司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M公司及時變更高管信息。
(十)未采取調查問卷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案例十三: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被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XX公司在募資過程中,為盡快完成合同簽訂和打款,其業務人員代投資者填寫了風險調查問卷,之后該基金因到期未兌付被舉報,舉報人表示其沒有填寫過風險調查問卷,后期經多番調查和取證,XX公司最終表示未對其部分產品進行投資者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xx證監局依據《暫行辦法》第十六、三十三條規定對該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四、如何辨識非法期貨
當前非法期貨活動點多面廣,不法分子從事非法期貨活動的手法不斷翻新,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嚴重損害群眾利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投資者應選擇合法機構開展理性投資,遠離非法期貨平臺,做到以下“四個辨識”,謹防上當受騙。
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規定,開展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而開展期貨業務的機構屬于非法機構。不要與這樣的機構打交道。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
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稱“老師”,以知道“內幕信息”為噱頭,只要跟著他做就能賺大錢的說法吸引投資者。而合法的期貨經營機構是不能這么做的。對于不法分子這種行為,投資者不要相信。期貨交易是有風險的,不可能像“老師”所謂那樣穩賺不賠。
三是辨識互聯網地址。非法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者增加字母和數字。投資者可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從而識別非法期貨網站。不要登錄非法期貨網站,以免誤入陷阱上當受騙。
四是辨識收款賬號。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不法分子要求投資者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投資者應果斷拒絕。
五、非法期貨防范小竅門
【六要】
要學習期貨投資知識;要熟悉法律法規政策;要保持理性投資心態;
要抵制高額回報誘惑;要核實機構資質;要遠離非法期貨活動。
【六不要】
不要抱有一夜暴富幻想;不要輕信保本保底承諾;不要迷信內部小道消息;
不要相信電話短信蠱惑;不要偏信軟件“專家”推薦;不要轉賬匯款個人賬戶。
- 上一篇:2023年世界投資者周(二)
- 下一篇:沒有了